伊利原董事长郑俊怀诉伊利股份劳动合同纠纷案被法院认定重复起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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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近日就郑俊怀诉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郑俊怀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郑俊怀本次诉讼与2015年、2016年两次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根据(2026)内0121民初3671号民事裁定书,郑俊怀主张其系伊利公司创始人之一,1983年入职呼市回民奶食品总厂,1993年推动该厂股份制改革成立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历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职。
郑俊怀提出五项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伊利公司在1996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伊利公司支付拖欠的2003年度税后年薪307.72万元及2004年度税后年薪276.75万元,合计584.47万元;判令伊利公司支付上述拖欠年薪的逾期利息;判令伊利公司按照企业管理人员待遇为其办理退休,并支付2010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退休待遇;本案诉讼费由伊利公司承担。郑俊怀称,2003年伊利公司以“落实高管人员购买国有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方案,需重新设计薪酬体系”为由,决定暂缓兑现2003年度高管年薪,该笔年薪及2004年度年薪均未发放。2006年伊利公司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尚欠年薪。
法院审查显示,2015年8月郑俊怀首次起诉伊利公司,要求给付2003年、2004年年薪工资合计584.453万元及2004年度董事津贴6万元,并要求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认为郑俊怀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伊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于2015年10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郑俊怀上诉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7月郑俊怀再次起诉,诉讼请求与前诉基本相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裁定驳回起诉,呼和浩特市中院于2017年1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郑俊怀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高院认定其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于2020年6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本次诉讼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均为郑俊怀与伊利公司;诉讼标的相同,本次起诉主张的诉讼标的与2015年、2016年两次起诉主张的诉讼标的均为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本次新增的确认劳动关系诉求、利息诉求、办理退休及给付后续退休待遇诉求,均系基于以上法律关系,未产生新的独立争议法律关系;本次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郑俊怀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