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制度框架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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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制度框架。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上道路行驶条件以及违法责任归属。草案规定,国家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有序、规范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行驶,并围绕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违反交规的责任划分、保险制度等进行立法设计。此前,中国自动驾驶相关规定仅停留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国家标准层面,地方立法尝试存在效力范围有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统一等问题。
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人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汽车,辅助驾驶功能则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按照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从L0到L5按6级划分,其中L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L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L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草案规定,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
在责任承担方面,草案提出以自动驾驶“是否激活”为标准的模式。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草案专章明确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鼓励和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商业保险。这一框架授权模式确立了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保险精算模型、费率标准、责任边界等细节将依赖技术发展和数据积累,由后续配套法规进一步规定。
草案主要明确义务,对相关企业或群体的本质要求是减少事故、减少伤亡。当监测到驾驶环境临近安全运行条件边界时,系统应对车内驾驶人进行持续提示。
草案目前主要对企业规制了义务,但缺乏对使用者的义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