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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近期就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事项在业内征求意见;针对营销、产品、扣费、渠道等环节列出禁止性条款;营销端不得劫持引流、线下无需求扫码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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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近期就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的相关事项在业内征求意见,针对营销端、产品端、扣费方式等环节列出了一系列禁止性条款。征求意见稿以多个“不得”,对互联网保险在引流、扣费、产品、渠道等环节作出禁止性规定,相关内容仍待正式发文确认。征求意见过程中已有部分机构反馈意见,反馈主要集中在异化产品认定标准、存量续保改造成本、业务场景边界等实操难点。

在营销端,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不得实施“劫持引流”,不得开展线下无需求扫码引流等违规营销行为;针对“免费赠险”“首月1元”等做法,明确禁止借免费赠险诱导投保、违规升级保单及静默续保,并不得设置退保障碍。在产品端,明确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开发保障弱化的异化产品,不得变相调整保障定价,不得以产品升级为名诱导销售。

在扣费端,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隐瞒与扣费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开展无感知扣费,未经明确授权不得自动扣费。在渠道端,要求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无资质主体从事保险营销,不得放任第三方越权介入核心销售环节,不得层层转包营销业务,并压实机构自身经营主体责任。

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2025年全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超过7000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行业渗透率约为11.5%。2020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出台后,监管部门多次下发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文件。

2026年,多地金融监管局从账号端入手,摸排“租号”问题。监管部门要求辖内保险机构对自营网络平台以外的社交平台账号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核对内部审批、认证信息与实际控制人,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将账号租赁、借用、转让给无资质人员运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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