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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强化股东穿透监管,新增险资可投股权、黄金及衍生品,罚款上限提至违法所得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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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时隔十一年再迎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此次修订为时隔11年来的大范围修改。金融监管总局在修订草案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本次修改总结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和监管实践,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主要从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五个方面作出修改。

修订草案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加大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控力度。

修订草案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2026年二季度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40.8万亿元。修订草案将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新增股权、资管及资产证券化产品、黄金等大宗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等。

修订草案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为风险处置提供制度依据。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修订草案提出,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限额救助,超出救助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受偿。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在救助额度内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2022年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额按照不同保单类型与金额各有不同上限比例。

修订草案明确消费者保护工作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与民法典做好衔接,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加大对保险业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修订草案落实严监管强监管要求,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修订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普遍将罚款上限提升至违法所得的十倍,而现行保险法中,罚款上限为违法所得的五倍。此外,修订草案强化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行政处罚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禁入、从业限制等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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