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自动驾驶汽车违法由生产企业处理并实行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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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已于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设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对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作出概念区分,并明确了上道路行驶条件、违章处理原则及保险制度等核心内容。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登记后可在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需确保不符合条件时无法激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动驾驶功能。
在交通违法处理方面,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负责接受处理。若企业认为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需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或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其管理仍遵循非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规定。此外,在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调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数据,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
保险制度层面,草案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2025年1月,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已发布指导意见,要求统筹行业力量系统研究智能驾驶对车险经营的中长期影响。目前,专门针对智能驾驶风险的保险产品仍处于探索阶段,主要原因是精算数据积累不足,L3级以上智能驾驶汽车尚未大规模上路,事故样本有限,相关数据未能有效回流至保险行业。此外,算法缺陷与产品质量责任边界、系统升级风险归属等问题尚未厘清,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较为审慎。
北京已在全国率先启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的开发应用工作,计划在现有新能源车险体系基础上实施优化升级,以实现L2至L4全级别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的统一适配。新产品基本沿用现有的新能源商业车险体系,遵循“总体稳定、部分优化”的原则,重点为特定智驾场景、软硬件损失等提供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