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新规 统一规范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三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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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该办法经8个月过渡期后,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6章35条,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核心目标为“三清”,即募集环节看得清、存续环节厘得清、终止环节算得清。
办法采用“1+3”规则架构,在基础性规章之上,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将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公募产品信息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私募产品按监管要求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渠道披露。存续环节要求公募产品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私募产品按合同约定披露季度或半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需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办法明确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规承诺收益等行为,不得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不得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销售机构。截至2025年11月,信托公司合计67家,管理和服务资产超过30万亿元;保险资管公司合计36家,受托管理资产余额超过35万亿元;理财公司合计32家,存续产品规模约30万亿元,截至2025年9月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数量达1.34亿人。
机构需在过渡期内完成产品说明书与合同重写、系统改造及销售端话术调整。产品说明书与合同需重新核验业绩比较基准背后的测算模型,建立可追溯的投资策略与底层资产映射关系。公募产品信息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披露,季度报告须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披露,对系统数据采集、清洗、生成、复核、发布全链路提出更高时效要求。三家登记机构在“1+3”体系中承担细则制定与系统对接双重职责。
统一信息披露框架需要建立统一的资管产品信息要素标准,明确产品编码、资产分类、估值方式、关联交易、费用结构、清算状态等核心字段的定义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