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储值账户运营II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对象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即储值账户运营II类业务。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不超过1000元;购卡人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超过10000元需实名;信用卡不得用于购卡。记名预付卡应可挂失、可赎回且无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预付卡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预付卡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移。在线上渠道方面,原则上预付卡需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仅公共交通等小额便民场景可依托自营网络平台购卡充值,并设置单卡不超200元、单人年累计不超10000元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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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取消发行与受理可拆分模式,要求所有特约商户由持牌机构自行签约,资金管控、商户尽调、交易风控等核心业务不得外包,并新增商户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双重现场核验。商户结算资金须通过央行指定清算机构划转,机构自有资金与预付卡备付金分户隔离,预收资金应足额及时缴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此次修订是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和《反洗钱法》的配套要求,并针对预付卡行业出现的虚拟卡普及、业务外包风险等问题进行制度完善。